近年来,某农场供热站因用户欠缴热费而诉至法院的案件达100余起,诉讼中的欠费业主大多败诉。目前,又有22户业主被供热站告上法庭,热费纠纷反复出现,究竟孰是孰非?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?如何扼制日益增多的供热纠纷?这些问题已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。
北方冬季漫长,供暖问题涉及千家万户,笔者通过采访案件的主审法官了解到,一旦发生供热纠纷,供热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供热企业营业执照、供热资质证书及欠费清单,他们只需要证明与业主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关系即可。而被告方提出他们拒缴供热费的理由是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的16℃,甚至更低。依据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的原则,业主应对供热温度不达标向法院提供有力证据。庭审中,作为用热方的被告向法庭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的证据,是由被告自行测量并经过同楼的几户邻居签字证明而所得的数据,或被告提供的证人为同楼的邻居,因证据是由案件利害关系人提供的,故证明力很低。另有个别被告不到庭,也不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,这就等于是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,必然会产生对其不利的结果。
从供热合同角度讲,用户在供热期享用了热力,理所当然支付热费,法律关系就这么简单。如果供热温度达标的话,则判全费,如果不达标的话,就会酌情减免。但无论是什么原因,用户不缴热费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。也许有人会认为法律偏向了供热方,其实法律始终站在有证据、有道理的一方。
随着时代的发展,供热日益商品化,希望供热部门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;用热方也应增强维权意识,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;不能仅靠法律的手段解决供暖中的矛盾,不要再让供热纠纷愈演愈烈。供热部门也应心系百姓,有所作为,使双方的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了,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。



